通知指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采用 OTA 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
这就是说,不管企业是以 OTA 作为召回措施还是技术服务活动,都要履行备案的义务。
其中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 OTA 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补充备案。
当生产者采用 OTA 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时,也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
如 OTA 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如果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 OTA 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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